江西出台法规进一步做好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10月1日,《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贯彻落实这一法规,近日,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加强机动车环保准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外省转入车辆须符合江西排放标准
我省提出,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省执行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及转移登记。
本省机动车销售企业(含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本省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可对城区行驶车辆进行抽测
新购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外省转入车辆业务一律由设区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统一办理,受理此项业务前先由环保部门查验并出具车辆排放标准凭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据车辆排放标准办理转入业务。办理转入业务时,车主应同时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依法在停车场和道路开展环保监督抽测,公安交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各地应重点对城市区域内集中停放的车辆、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测。
“黄标车”提前报废或可获补偿
我省明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强制报废标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予检验,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每月报送拆解数据。
此外,争取出台“黄标车”提前报废经济补偿等激励措施,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报废。严格禁止强制报废机动车转入我省或向农村转移。(记者方维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