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保护条例拟规定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协会


  25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一审。该草案规定:除地方性法规、规章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红头文件”不得设行政处罚

  据悉,2012年年初,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任德清、肖天连等53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保护企业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经过一年多的不断征求意见和修改,形成了该草案。

  该草案提出,在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企业及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除地方性法规、规章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企业权利或者增加企业义务。

  此外,行政机关、各类工业园区不得违规向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否则,因此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企业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协会和捐赠

  对企业重复检查、多头处罚,一直被诟病不断。就此,该草案提出,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

  同时,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来源:新法制报 原题: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