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重大突发事件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9月实施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近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重大突发事件2小时内报告设区市 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事发后两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事发后三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征地拆迁等要安全评估 防止决策失误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以将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地下商场、综合停车场、人民防空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突发性社会事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防止决策失误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可获表彰或者奖励

  《条例》还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 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