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鄱阳湖倒垃圾最高罚20万元
本报讯 黄秀华 首席记者全来龙报道: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首部专门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设立专门机构来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并建立绿色GDP核算考评机制。对于电鱼、毒鱼、往湖水倒垃圾等行为则进行重罚。
■设综合协调机构呵护鄱阳湖
《条例》明确,我省将成立由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水利、旅游等10多个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
该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和行政执法争议;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目标责任,并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建立绿色GDP核算考评机制
《条例》提出,省政府须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绿色GDP)考评机制,提高生态指标考核权重系数。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须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此外,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须制定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减少人为活动对鄱阳湖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则须加强鄱阳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与繁育中心的建设,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
■排污实时监控未启用要受罚
《条例》明确,重点排污单位须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且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另外,须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校验,确保数据、图像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传输。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须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或者闲置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系统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须建立排污者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录其环境保护诚信信息,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该诚信档案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评定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电鱼毒鱼等行为最高罚5万
据了解,鄱阳湖周边设立滨湖控制开发带,其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3公里。
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限制使用除草剂,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违反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湖体核心保护区内围湖造地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采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等,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