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个税盈利点调高至2万 16万个体商户将受益


  大江网讯 帅雪琴、梅兵、记者朱正报道:1月12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2年1月1日起,江西将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在原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

  个税盈利点调高至2万 16万个体商户将受益

  同时,公告还规定,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初步测算,该项政策将惠及16万个体工商户,一年减免个人所得税2.8亿元左右。

  据悉,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政策是一项惠民优惠政策,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帮助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积累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缓解就业压力,涵养税源,支持其发展壮大,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全面发展。

  江西个税盈利点政策近两年减征个税2.1亿元

  据悉,江西省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政策自2010年3月开始执行,主要针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征收办法。

  当时盈利点的标准与原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同步,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政策累计减征个人所得税2.1亿元,惠及18万余个体工商户。

  无应纳税所得额者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10月3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高。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江西省从经济实情出发,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标准调整为国家起征点幅度的最上限2万元,并对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政策也相应进行了调整提高,提高标准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标准保持一致。

  江西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将此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全省地税部门在核定个人所得税时将考虑个体工商户相关成本费用,科学合理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确无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