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建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或可申请公租房


  大江网讯 记者秦海峰报道:1月9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该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租后管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者均可申请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可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可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另外,符合上述条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宿舍或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小或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套型面积标准由各市、县根据本地住房保障能力确定。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上报上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位于城市核心功能区的,或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申请租金补贴或优惠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

  公租房配租应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确定

  各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始租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等6类家庭优先配租

  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家庭纳入参加摇号名单。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应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优先保障、剩余房源保障普通家庭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号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

  摇号中签后,申请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该房屋列入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房源。

  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 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申请人选房确认后,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30日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或被征收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或被征收手续。逾期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配租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社会单位的公租房优先给本单位职工 剩余房源公开配租

  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

  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并将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名单,在本单位和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社会单位组织公开摇号或抽签后,中签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各市县统一制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配租。

  公租房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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