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


  大江网讯 记者尹坤报道:12月29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江西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个人最高负担比例为20%。

  实施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大江网记者了解到,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行。从明年开始,江西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

  涉及内容:医护人员提供的诊疗服务

  据介绍,一般诊疗是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含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药事服务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配制、一次性输液器、吊瓶、采血器、注射器、过滤器等消耗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药物、血液和血制品,留置静脉针、肝素帽、避光输液器、输液接头、真空采血管特殊消耗材料不包含在一般诊疗费里。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躺椅费;在注射过程中因漏水或堵塞而须更换注射材料的,不得另行计费。

  支付标准:一次医嘱个人最高负担20%

  据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暂定为10元/次(指一次医嘱),其中医保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暂定6元/次,其中医保支付5元,个人负担1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个人负担最高比例为20%。

  附件: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医疗保险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