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2万元 8万余个体户受益
大江网讯 帅雪琴、记者尹坤报道:12月7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江西省地税局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最高限提高至2万元。即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将惠及全省85859户个体工商户,预计每年可免交税款2.34亿元。
据悉,江西省分别在2003年、2005年、2009年进行了三次调整,并于2009年1月将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不分区域统一调整为最高上限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100元,个人房屋出租月租金收入为1000元。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执行,对于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至2010年,江西地税部门累计减免未达起征点的地方税收2.2亿元,惠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317048人次。
营业税起征点按最高限提高至2万元
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江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情况,江西省地税局对营业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即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全省85859户个体工商户受益
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9月底,江西省共有按期纳税的营业税个体工商户93862户,共缴纳营业税4.47亿元。其中,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59237户;5000-10000元的17957户;10000-15000元的5904户;15000-20000元的2761户;20000万元以上的8003户。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2万元的新政颁布实施后,将惠及全省85859户个体工商户,占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数的91.47%,预计全年减免税营业税2.34亿元,占全年应纳税的53.12%。
个人房屋出租起征点从1000元上调至5000元
此次个人房屋出租起征点从1000元上调至5000元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按照江西省房屋出租收入水平,绝大多数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出租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其它地方税收。
据介绍,房屋出租是非经营性行为,成本费用较少,而且房屋出租收入不是居民家庭唯一收入来源,起征点设定应低于经营性纳税人。加上个人出租房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如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由5%税率减按1.5%税率征收,房产税由12%税率减按4%税率征收、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此外,为了区分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收入差异,如房屋租金收入统一提高到20000元,则相当一部分店面、商铺、写字楼等出租就在起征点之下而不纳税,容易在社会上产生税收不公的现象。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或多处收入需合并计算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因此,个人的各种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应合并计算,来对照是否达到了营业税起征点。
地税部门确定未达起征点的依据有两个:一、对帐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帐务反映的收入确认。二、对帐务核算不健全的,根据三种情形综合核定:1、根据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2、与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比较;3、结合各项与经营有关的参数核定。程序为:纳税人自报、地税部门核实、参数定税软件自动计算、张榜公布。
对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有连续经营行为的个人,如出租房屋等行为,都属于按期纳税的范围。对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其他不能按期纳税的个人,可以按次纳税。
